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美玲 代理人 陳慧錚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書記官劉旻葳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⒈提出聲請人薪資所得相關證明(如薪資單)及聲請人於各金融
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聲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⒊聲請人於僅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消費金融無擔保債
務展延方案專用債權人清冊,請提出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本。
⒋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並提出證明文件。
⒌陳報聲請人之配偶現是否有薪資收入、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⒍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⒎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⒏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⒐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⒑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⒈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
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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