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685號
上訴人 洪佳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琬間 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61,000元(即主文第1項689,000元+第2項7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