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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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08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因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為此聲請減刑。
二、按「對於同一被告同一罪刑,如合於減刑規定時,祇應依法減刑一次,不容重複裁定減刑,始符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非字第六三號判決可資參照)。又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1至4等罪,業經本院
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二一四號裁定減刑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
㈡另聲請人所犯附表編號5、6等罪,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均
為彰化地方法院,聲請人依法應向彰化地方法院提出聲請,竟誤向本院提出,於法亦屬不合,故均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附表:
┌───────┬────────┬────────┬─────────┐│編號│1│2│3│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9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5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321條││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3年5月初至93年7│93年5月初至93年7│93年5月中旬至93年││92年9月27日至同│92年9月20日│││月5日│月5日│6月23日││年11月12日││├───────┼────────┼────────┼─────────┤│偵查(自訴)機│臺南地檢署93年度│臺南地檢署93年度│臺南地檢署93年度││彰化地檢署92年度│彰化地檢署92年度││關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1989號│毒偵字第1989號│偵字第10532號││毒偵字第2537號│偵字第9121號│├───┬───┼────────┼────────┼─────────┤│最│法院│臺南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3年度訴字第1230│93年度訴字第1230│94年度易字第631號││92年度訴字第1397│93年度訴字第172││實││號│號│││號│號││審├───┼────────┼────────┼─────────┤││判決│94年1月4日│94年1月4日│94年9月30日││92年12月30日│93年9月1日│││日期│││││││├───┼───┼────────┼────────┼─────────┤│確│法院│臺南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3年度訴字第1230│93年度訴字第1230│94年度易字第631號││92年度訴字第1397│93年度訴字第172││決││號│號│││號│號││├───┼────────┼────────┼─────────┤││判決確│94年1月24日│94年1月24日│94年11月7日││93年1月19日│93年10月4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業已裁定│業已裁定│業已裁定││依該條例第3條第1│依該條例第3條第1││九十六年罪犯│││││項第7款及第2條第│項第15款及第2條││減刑條例條款│││││1項第3款之規定,│第1項第3款之規定│└───────┴────────┴────────┴─────────┘┌───────┬────────┬────────┬─────────┐│編號│4│5│6│├───────┼────────┼────────┼─────────┤│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2│││││萬元│││├───────┼────────┼────────┼─────────┤│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5條第1項│││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第4項│││├───────┼────────┼────────┼─────────┤│犯罪日期│91年5月3日至92年│92年9月27日至同│92年9月20日│││12月11日│年11月12日││├───────┼────────┼────────┼─────────┤│偵查(自訴)機│臺南地檢署93年度│彰化地檢署92年度│彰化地檢署92年度偵││關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10121│毒偵字第2537號│字第9121號│├───┬───┼────────┼────────┼─────────┤│最│法院│臺南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480│92年度訴字第1397│93年度訴字第172號││實││號│號│││審├───┼────────┼────────┼─────────┤││判決│94年8月22日│93年1月19日│93年10月4日│├───┼───┼────────┼────────┼─────────┤│確│法院│臺南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定├───┼────────┼────────┼─────────┤││案號│94年度訴字第480│92年度訴字第1397│93年度訴字第172號││││號│號│││判├───┼────────┼────────┼─────────┤│決│判決確│94年8月22日│93年1月19日│93年10月4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業已裁定││││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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