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8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鎮育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併科罰金 陸萬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是以,刑事裁判如有上開顯然之錯誤或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內記載「....,併科罰金陸萬元,」。然原裁定所引用之附件中,就編號3、6部分,均記載「併科罰金新臺幣.....」,足見原裁定定應執行刑之罰金部分,其單位顯係新臺幣,惟在主文欄內漏載「新臺幣」,雖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仍應裁定補充更正之,以資明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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