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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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64號上訴人即被告 孫妙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6,523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5,7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