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1年度鑑字第9716號公懲議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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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1年鑑字第9716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九十一年度鑑字第九七一六號
被付懲戒人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甲○○部分不受理。
理由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係臺北榮民總醫院醫師,為實際操作電腦斷層掃描檢查之顯影劑注射人,於八十四年十月間,院內感染瘧疾事件,導致四人死亡,認被付懲戒人不無違失,移送審議。惟被付懲戒人甲○○業於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死亡,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可稽(附於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上訴字第五四○九號卷)。依首揭說明,應為不受理之議決。
據上論結,本件被付懲戒人甲○○之移送,應不受理,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國賢
委員 金經昌 委員 張登科 委員 蔡尊五 委員 陳秀美 委員 林文豐 委員 周國隆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柯慶賢 委員 郭仁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
書記官徐慶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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