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小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小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基小字第528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甲○○
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住所地在臺北縣中和市○○街○○○巷○○號,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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