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9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之1號(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本人之身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