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2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12月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9月9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建都
法官陳君鳳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