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保險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保險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扣押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保險字第65號原告A兼法定代理人A1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書記官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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