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保險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保險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扣押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保險字第65號原告A兼法定代理人A1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7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105年9月10日送達,惟其至今仍未繳納,有送達證書、民事科答詢表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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