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965號債權人全國派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恩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余陳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事項㈠之本金金額,並敘明管理費計算方式計算
期間為何,並應扣除已發生之利息及裁判費(請敘明每期計算金額、積欠之管理費本金;另因已發生之利息部分不得列入本金計算再次計算利息;裁判費亦不得列入本金請求利息,且台端請求事項二已請求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不得於請求事項一內重複請求)。
㈡如欲請求已發生之利息,請另增列為請求事項,並於原因
事實內釋明計算方式及期間。(另依明細表,已發生利息,如係以積欠5期2個月之總金額20400元自第一期起計算利息,亦屬無理由之計算方式)。
㈢請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如住戶規約、管理費計算基準、催繳通知、住戶名冊、建物謄本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