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754號聲請人 蔡秀蘭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 柯世雄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柯世雄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台幣參萬零柒佰肆拾柒元整。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柯世雄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此於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41條、第1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此於民法第1150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本院前以103年度司繼字第2857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柯世雄(以下簡稱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茲因被繼承人遺有財產現正強制執行中,為參與分配之需,為此聲請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
(二)被繼承人遺有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三分之一)、同段94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二分之一)、同段115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四分之一)、同段1148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同段1149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臺南市○○區00000000號、103之6號門牌建物,核定價值共計為新臺幣(下同)510萬3,000元,按聲請人現已進行及後續尚待處理之事務,及聲請人管理本案遺產其間共墊付1,747元(內含本件裁判費用1,000元),是請求酌定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之報酬及管理費用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3年度繼字第2857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且被繼承人遺產現正強制執行中而有參與分配之需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影本及臺灣臺南地方院民事執行處民國104年7月21日南院崑104司執實字第7965號通知影本為憑。
(二)被繼承人遺有上開遺產,核定價額共計510萬3,000元,有臺灣臺南地方院民事執行處上開通知附表影本為證。另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遺產所墊付之費用合計為1,747元(內含本件裁判費、差旅費、戶政及地政規費),有聲請人所提出之代管被繼承人遺產管理費用收據在卷足憑。
(三)綜上,斟酌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所需時間之久暫及耗費人力之程度等情狀,認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核定為3萬元,應屬適當,以及墊付費用747元,合計共3萬0,747元,爰裁定如主文,另本件裁判費用1,000元之部分,另行如後裁定於主文第二項,不重覆列入聲請人所陳報之墊付費用範圍內,併此說明。
四、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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