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三二三號
原告丙○○原告乙○○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 律師被告甲○○被告丁○○右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七九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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