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410號
106年度易字第452號106年度易字第56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哲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240、439、480、563、752號、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8、49、50號),本院合併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及最高法院104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由
一、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第572號解釋、第
590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哲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惟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本件所應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及最高法院104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均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憲聲請書如附件),並裁定於大法官解釋前,本件停止審理。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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