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陳秀琴 原告 吳兆峰 原告 吳啟銘 被告 連奕傑 兼法定代理人 陳佩宜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旻珊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