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58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5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581號原告 黃琬雯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規定表明㈠【稱謂欄】原告姓名、㈡起訴之聲明(如原告確係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意,似應更正為僅:「原處分撤銷」)、㈢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一份(含所檢附之證明文件);致有程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同有程序上之欠缺,而應補繳。
三、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一份,並應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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