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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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事聲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事聲字第244號抗告人 邱瑞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辛永泰 等人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
106年8月14日本院106年度事聲字第244號以抗告人聲請追加執行債務人及標的於法未合為由,駁回其請求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從而,本件即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