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志文
何家輝楊雪鏞王阿妹蔡美麗柯淑惠 張曾金珠 蔡隨黃 郭貴米 余 陳秋玉 蔡清吉 徐 陳錦蓮 陳碧玉 隋 郭碧雲 郭金茂 王金美 許月藐 謝義鎮 郭 黃花雀 陳金芳 唐志英 周素珠 陳 梁阿琴 夏曾金方堂安上列被告等因賭博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含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陳金芳」之出生年月日「民國63年3月1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62年3月18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含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陳金芳」之出生年月日「民國63年3月18日」之記載,經查係誤寫,應為「民國62年3月18日」,此有被告陳金芳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1紙附卷可稽,參諸上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采芹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