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0號聲請人雄獅鉛筆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翼文 代理人 陳亞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廖俐婷┌─────────────────────────────────────┐│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旺比有限公│玉山銀行板│105年9月16日│4,094元│0000000││││司│新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