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757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簡字第757號
原   告  馬建亞
被   告  張起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0年3月間向原告詭稱伊經營
之公司因承攬機電工程之應收工程款,遭到對方遲延給付,
臨時短缺資金,要求向原告借款新臺幣400,000元,並要求
該借款資金匯入被告擔任負責人之昌盛機電有限公司之第一
銀行泰山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中,並約定於100年5月9日
歸還該借款,被告並開立由其擔任負責人之昌盛機電有限公
司所簽發,票面金額400,000元,發票日為100年5月9日、票
據號碼為:CA0000000號之支票乙張作為擔保。詎
被告未依約還款,原告屆期提示該支票,亦未獲清償等事實
,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匯款單各乙份為證。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5月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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