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8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8915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李明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黃阿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所載之證據三附表利息。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