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358號原告國立臺灣大學法定代理人 管中閔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 律師被告 張亞中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
游聖佳 律師 牟君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嬿舒附表:
┌─────────────────┬─────────────────┐│原判決誤載之內容│更正後之正確內容│├─────────────────┼─────────────────┤│事實及理由欄貳、四、(二)、第2.點│事實及理由欄貳、四、(二)、第2.點││倒數第14行起:「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倒數第14行起:「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違約金合計3,073,380元{計算式│給付違約金合計307,380元{計算式:││:【三月租金28,200元×10%×逾期日│【三月租金28,200元×10%×逾期日數││數67日(26+30+11)=188,940元】│67日(26+30+11)=188,940元】+││+【四月租金28,200元×10%×逾期日│【四月租金28,200元×10%×逾期日數││數36日(25+11)=101,520元】+【│36日(25+11)=101,520元】+【五││五月租金28,200元×10%×逾期日數6│月租金28,200元×10%×逾期日數6日││日(6)=16,920元】=3,073,380元}│(6)=16,920元】=307,380元},…││,……,但有關違約金部分,原告所請│…,但有關違約金部分,原告所請求按││求按日以每月費用10%即2,820元予以│日以每月費用10%即2,820元予以計算││計算之違約金,合計3,073,380元,顯│之違約金,合計307,380元,顯屬過高││屬過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