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07號原告乙○○
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60,329元【計算式:○○○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3,700元土地面積17.93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總和2/3)+○○○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200元土地面積41.13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總和2/3)+○○○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5,343元土地面積
518.5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總和2/3)+○○○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8,000元土地面積189.61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總和2/3)+○○○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2,000元土地面積11.81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總和2/3)≒9,860,3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7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