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聲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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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聲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聲請訴訟救助更正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二五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九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右開裁定理由欄第五行內所載本院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六八號應更正為本院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八六號。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鄭三源法官楊隆順法官劉延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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