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聲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聲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一九號
聲請人甲○○Gil
乙○○(Ma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 范姜仂萱 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許朝雄法官曾煌圳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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