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4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三四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四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七九七、一一八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詩文
法官張吉賓法官莊登照法官洪明輝法官蔡清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