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5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李世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參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壹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陸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