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1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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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12號原告 詹慶源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條規定,以原處分機關(含機關名稱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地址新北市○○區○○路○段○○○號2樓、代表人 李忠台 )為被告。
二、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乙份。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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