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78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根池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7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藍君宜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