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1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劉慶豐 相對人 王千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1年6月2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52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1年6月17日起至131年6月17日止,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民國91年6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共計2,1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詎相對人自民國100年3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1,473,58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1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遠東││68-7│建│9,331.00│10000分之23││└──┴───┴────┴──┴───┴─────┴─┴──────┴───────┴──────┘┌─────────────────────────────────────────────────────────┐│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1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九││││││││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001│576│嘉義市忠│嘉義市遠│住家用鋼│88.1│││││││88│陽台│9.│平│全部│││││孝路790│東段68-7│筋混凝土│9│││││││.1││36│方││││││之70號9│地號│造11層樓││││││││9│││公││││││樓1│││││││││││││尺│││├──┴──┴────┴────┴────┴──┴──┴──┴──┴──┴──┴──┴─┴───┴─┴─┴──┴──┤│共有部分:遠東段646建號1366.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7,遠東段980建號5,560.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