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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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8號上訴人即被告天達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OpenWellCo.Ltd.間因96年度訴字第48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陸拾壹萬玖仟貳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