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69號上訴人即被告玖華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德 和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69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6,5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李慧慧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