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五八號
上訴人乙○○
丙○○○甲○○被上訴人台北市大同區太平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連寬寬 右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乙○○之訴訟標的價額為銀元三百一十三萬四千六百一十元,上訴人丙○○○、甲○○之訴訟標的價額為銀元二百零二萬零八十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乙○○為新台幣十四萬一千零五十七元,上訴人丙○○○、甲○○為新台幣九萬零九百零三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十日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陳駿璧法官劉清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書記官高澄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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