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21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簡字第121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潘彥勳
被   告  劉珮琪 (兼 劉信遠 之繼承人)
       劉珮汶 (劉信遠之繼承人)
       陳美珍 (劉信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陳美珍、劉珮汶應於繼承訴外人劉信遠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
劉珮琪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陳美珍、劉珮汶於繼承訴外人劉信遠之遺產範圍
內與被告劉珮琪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訴外人即被繼承人劉信遠(下以
姓名簡稱之)於民國94年9月28日,邀同被告劉珮琪為連帶
保證人,並以其所有之自用小客貨車為擔保,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300,000元,並簽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
下稱系爭契約),並以系爭契約第30條約定:「本契約當事
人及保證人合意因本契約書所生之一切訴訟以甲方(即原告
)營業所(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所在地之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影本在卷可按(見本院卷
第8頁),該約定核屬合意管轄之約定,是本院自有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次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
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陳美珍、劉珮汶應於
繼承訴外人劉信遠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劉珮琪連帶給付原告
185,760元,及自96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15%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見本院卷第4頁),嗣於起
訴狀送達被告後,於108年1月7日本院審理時,當庭變更
違約金起算日,改自96年4月28日起為請求(見本院卷第31
頁背面),核原告所為僅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
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 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劉信遠前邀同被告劉珮琪為連帶保證人,及以其
所有之車輛為擔保向原告借款,並簽立系爭契約,約定借款
期間自貸款撥付日起算兩年,並自貸款撥付日之翌月28日起
,共分24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利率按
週年利率15%計算。倘借款人遲延繳付本息時,按借款餘額
自遲延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劉信遠除清償
部分本息外,餘竟違約未履行債務,依約原告自得將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茲劉信遠於105年3月4日死亡,被告均為其
繼承人、被告劉珮琪並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系爭契約、連帶保證及繼承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暨動
產抵押契約書、放款帳務明細、轉催呆查詢、本院家事庭函
文、繼承系統表、代墊及償還費用明細表等件為證(見本院
卷第7至11、16、28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予以爭執,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應認被告
就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是依據上開證據調查及法律適
用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石曉芸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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