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8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8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86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首旗 債務人詠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詠謙 債務人潘詠謙債務人 陳湘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ꆼ仟ꆼ佰伍拾陸萬柒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2867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4,237,584元│103年9月26日│3.87%│103年10月27日│├──┼────────────┼───────────┼───────────┼───────────┤│002│3,120,052元│103年9月26日│3.87%│103年10月27日│├──┼────────────┼───────────┼───────────┼───────────┤│003│2,236,692元│103年9月26日│3.87%│103年10月27日│├──┼────────────┼───────────┼───────────┼───────────┤│004│3,646,220元│103年9月26日│3.87%│103年10月27日│├──┼────────────┼───────────┼───────────┼───────────┤│005│3,039,228元│103年9月26日│3.87%│103年10月27日│├──┼────────────┼───────────┼───────────┼───────────┤│006│2,123,409元│103年9月26日│3.87%│103年10月27日│├──┼────────────┼───────────┼───────────┼───────────┤│007│3,403,668元│103年9月26日│3.87%│103年10月27日│├──┼────────────┼───────────┼───────────┼───────────┤│008│2,808,009元│103年10月2日│2.8%│103年11月3日│├──┼────────────┼───────────┼───────────┼───────────┤│009│1,600,000元│103年9月1日│2.8%│103年10月2日│├──┼────────────┼───────────┼───────────┼───────────┤│010│3,900,000元│103年8月25日│2.8%│103年9月26日│├──┼────────────┼───────────┼───────────┼───────────┤│011│1,400,000元│103年8月26日│2.8%│103年9月27日│├──┼────────────┼───────────┼───────────┼───────────┤│012│1,300,000元│103年9月11日│2.8%│103年10月12日│├──┼────────────┼───────────┼───────────┼───────────┤│013│753,080元│103年10月1日│2.8%│103年11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