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九四號聲請人 林邦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法官吳麗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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