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房屋上訴,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三號聲請人 張美雲 訴訟代理人 陳兆瑛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胡日生 等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重上字第四七七號),提起上訴.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以一○○年度救字第五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上開規定,其效力及於上訴審。聲請人對該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復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吳麗女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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