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42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仁瑞 輔助人 劉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919,000元(10,940+1,677,197+16,000+8,000+4,136,082+2,070,781=7,919,000),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依序為79,408元、119,112元。惟上訴人於第一審時,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尚欠28,908元(79,408-50,500=28,908)裁判費未繳納,又第二審裁判費為119,112元,亦尚未經上訴人繳納,是上揭之裁判費用共計148,020元(28,908+119,112=148,02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琬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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