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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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借名登記返還所有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59號上訴人即原告 詹清坤 送達代收人 郭美惠 被上訴人即被告 詹傑
詹宗益 詹德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借名登記返還所有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依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8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55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615,200元,依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1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黃國忠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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