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沙簡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2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當事人欄「臺中縣清水鎮
康榔里」,應更正為「臺中縣清水鎮槺榔里」外,其餘犯罪
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
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
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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