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沙簡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5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驗餘淨重
零點零陸零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至扣案之海洛因二包(合計驗餘淨重0.0609公克),為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危
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
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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