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埔簡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埔簡字第19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林晉毅 即享茶屋食品行
            之2
      乙○○
            之2
      丙○○
            之2
上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7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記載
,應更正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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