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埔簡字第19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林晉毅 即享茶屋食品行
之2
乙○○
之2
丙○○
之2
上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7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記載
,應更正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