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67號原告 李建興 被告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俊銘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2月27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民事第九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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