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83號原告 盧鈺婷 被告 蔡秋泉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易第177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王姿婷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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