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再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13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周依萱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周依萱(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如「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判要旨參照)。是聲請再審之人如有違背首揭法定程式者,毋庸命其補正,得逕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供本院審查,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毋庸命其補正,逕予駁回其聲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許冰芬法官王邁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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