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7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79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順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林順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本件被告林順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同法第273之2之規定,本件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名稱」),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林順安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13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6年7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思悛悔,明知服用酒類將會影響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操控能力,仍於107年7月31日上午11時45分,在臺南市新化區消防隊旁工地內,飲用保力達酒1罐,致其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於同日中午12時5分,自上開工地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前往臺南市新化市區購買午餐。嗣於同日中午12時15分,其駛至臺南市○○區○○路○○號前因騎車不穩為警攔檢,員警發現其身上有酒味,遂於同日中午12時23分對林順安施以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3毫克,而查悉上情。
三、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一)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份。
四、核被告林順安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再被告有犯罪事實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被告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已婚、無小孩,現從事鋼構工作,月收入約2萬至3萬餘元之生活狀況;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載案件判決書、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其前有4次公共危險素行,仍不知戒慎,本次係其第5次為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犯行,顯見其就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而駕駛,對用路人及其本身可能造成之危害並不重視,本次酒醉後駕駛之交通工具為普通重型機車,行駛之道路為臺南市○○區道路,及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3毫克,坦承飲酒駕車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竹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書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表┌──┬────┬────┬────┬─────────────┐│編號│偵查案號│審理案號│判決情形│執行情形│├──┼────┼────┼────┼─────────────┤│一│臺灣嘉義│臺灣嘉義│拘役40│97年3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地方檢察│地方法院│日│畢│││署96年度│96年朴交│││││速偵字第│簡字第33│││││397號│6號│││││││││├──┼────┼────┼────┼─────────────┤│二│臺灣台南│臺灣臺南│有期徒刑│103年7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地方檢察│地方法院│3月│畢│││署103年│103年度│││││度速偵字│交簡字第│││││第380號│1585號│││├──┼────┼────┼────┼─────────────┤│三│臺灣台南│臺灣臺南│有期徒刑│104年4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地方檢察│地方法院│6月│畢│││署104年│104年度│││││度偵字第│審交簡字│││││947號│第21號│││├──┼────┼────┼────┼─────────────┤│四│臺灣台南│臺灣臺南│有期徒刑│106年7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地方檢察│地方法院│5月│畢│││署106年│106年度│││││度速偵字│交簡字第│││││第359號│13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