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正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正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李正順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李進清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附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正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19日│105年11月7日│105年11月8日│├──────┼─────────┼─────────┼─────────┤│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6年度毒│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彰化地檢106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95號│字第2102、3360號│字第2102、3360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6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6│106年度上訴字第176││實│││7號│7號││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19日│107年3月13日│107年3月13日│├─┼────┼─────────┼─────────┼─────────┤│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6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6│106年度上訴字第176││決│││7號│7號││├────┼─────────┼─────────┼─────────┤││判決確定│106年4月19日│107年3月31日│107年3月3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105號(編號2至22│││字第3061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正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18日│105年11月21日│105年12月12日│├──────┼─────────┼─────────┼─────────┤│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彰化地檢106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102、3360號│字第2102、3360號│字第2102、336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6│106年度上訴字第176│106年度上訴字第176││實││7號│7號│7號││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13日│107年3月13日│107年3月13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6│106年度上訴字第176│106年度上訴字第176││決││7號│7號│7號││├────┼─────────┼─────────┼─────────┤││判決確定│107年3月31日│107年3月31日│107年3月3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105號(編號2至2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正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30日│106年1月11日│106年2月5日│├──────┼─────────┼─────────┼─────────┤│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彰化地檢106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102、3360號│字第2102、3360號│字第2102、336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6│106年度上訴字第176│106年度上訴字第176││實││7號│7號│7號││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13日│107年3月13日│107年3月13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6│106年度上訴字第176│106年度上訴字第176││決││7號│7號│7號││├────┼─────────┼─────────┼─────────┤││判決確定│107年3月31日│107年3月31日│107年3月3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105號(編號2至2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正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5月│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24日│105年12月3日│105年12月24日│├──────┼─────────┼─────────┼─────────┤│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彰化地檢106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102、3360號│字第2102、3360號│字第2102、336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6│106年度上訴字第176│106年度上訴字第176││實││7號│7號│7號││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13日│107年3月13日│107年3月13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6│106年度上訴字第176│106年度上訴字第176││決││7號│7號│7號││├────┼─────────┼─────────┼─────────┤││判決確定│107年3月31日│107年3月31日│107年3月3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105號(編號2至2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正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5月│有期徒刑2年5月│有期徒刑2年4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4日│105年12月30日│106年2月12日│├──────┼─────────┼─────────┼─────────┤│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彰化地檢106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102、3360號│字第2102、3360號│字第2102、336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6│106年度上訴字第176│106年度上訴字第176││實││7號│7號│7號││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13日│107年3月13日│107年3月13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6│106年度上訴字第176│106年度上訴字第176││決││7號│7號│7號││├────┼─────────┼─────────┼─────────┤││判決確定│107年3月31日│107年3月31日│107年3月3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105號(編號2至2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正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禁藥│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16日│105年12月13日│106年1月1日│├──────┼─────────┼─────────┼─────────┤│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彰化地檢106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102、3360號│字第2102、3360號│字第2102、336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6│106年度上訴字第176│106年度上訴字第176││實││7號│7號│7號││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13日│107年3月13日│107年3月13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6│106年度上訴字第176│106年度上訴字第176││決││7號│7號│7號││├────┼─────────┼─────────┼─────────┤││判決確定│107年3月31日│107年3月31日│107年3月3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105號(編號2至2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正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9│20│21│├──────┼─────────┼─────────┼─────────┤│罪名│轉讓禁藥│轉讓禁藥│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20日│106年2月20日│106年2月20日│├──────┼─────────┼─────────┼─────────┤│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彰化地檢106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102、3360號│字第2102、3360號│字第2102、336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6│106年度上訴字第176│106年度上訴字第176││實││7號│7號│7號││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13日│107年3月13日│107年3月13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6│106年度上訴字第176│106年度上訴字第176││決││7號│7號│7號││├────┼─────────┼─────────┼─────────┤││判決確定│107年3月31日│107年3月31日│107年3月3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105號(編號2至2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正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2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年11月14日│││├──────┼─────────┼─────────┼─────────┤│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6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102、336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6││││實││7號││││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13日│││├─┼────┼─────────┼─────────┼─────────┤│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6││││決││7號││││├────┼─────────┼─────────┼─────────┤││判決確定│107年3月3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勞│不得社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105號(編號2││││至2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