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婚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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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家婚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296號
109年度家婚聲字第18號上訴人 廖元福 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據以繳納上訴費用,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敘明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並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2項、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6日本院109年度婚字第
296號、109年度家婚聲字第18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記載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未見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核屬上訴不合程式及不合法,應定期間命為補正,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次查,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中,亦未見敘明上訴理由,同屬上訴不合程式,爰併命其補正上訴理由,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妙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楊雅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