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976號聲請人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環世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五七六六號聲請人所提供之面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之彰化商業銀行松江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壹紙(單號CX81185),准以新臺幣壹仟萬元或同面額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權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八三九號聲請人所提供之面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之彰化商業銀行松江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貳紙(單號為CX81186、CX81187),共計新臺幣貳仟萬元,准以新臺幣貳仟萬元或同面額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權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2796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
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95年度存字第1784號提存事件提存,嗣經本院95年度聲字第2902號變更提存物准予變更為面額10,000,000元之彰化商業銀行松江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乙紙,並以95年度存字第576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㈡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全字第4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
為20,000,000元之彰化商業銀行松江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乙紙為擔保金,並以96年度存字第83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95年度聲字第2902號變更提存物裁定暨確定證明書、95年度存字第5766號提存書、96年度全字第4號假扣押裁定、96年度存字第839號提存書、國庫保管品收受證明書等影本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假扣押裁定、提存書、變更提存物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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